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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赵振飞
2016-10-28


赵振飞,男,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被山东省委组织部选调到崂山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1年以来工作在民事审判第一线,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四心工作法”,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2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13年被评为崂山区优秀共产党员、省高院“三零”竞赛活动优秀法官,2014年荣立个人二等功。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始终保持坚定政治立场。

该同志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拥护和参与司法改革,勇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学习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坚定法治信仰,勇于担当作为,在执法办案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工作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狠抓执法办案,全面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该同志2011年以来工作在民事审判前沿,共审结民商事案件一千三百余件,无一投诉、信访案件,调撤率达到6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8月份以来担任民一庭负责人,在承担了较重的庭室管理工作的同时,2014年个人审结案件241件,2015年个人审结案件230件,调撤率达到60%以上,服判息诉率达到90%以上,位于全院前列,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同时,民一庭各项工作考核均位于全院前列,2013年荣立集体三等功,2014年被评为崂山区青年文明岗,2015年被评为平安崂山建设先进集体。在办案同时,该同志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履行司法建议职责,近三年向政府机关、企业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15份,得到被建议单位积极采纳,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

三、加强学习和理论调研,争做审判专家。

面临日益复杂的矛盾纷争和人们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该同志确立了争做审判专家的目标,他深入钻研法学理论,关注理论和实务动态,结合审判工作吸收、创新,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近年来,该同志在省级、国家级刊物发表多篇理论调研文章,如2010年在《山东审判》发表《浅谈公证执行证书异议的处理》一文,该文荣获全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与社会发展研讨会一等奖;2012年在《法制与社会》发表《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文,该文入选国家行政学院编写的《新时期政法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一书;2013年在《人民司法(应用)》发表《抵押财产转让的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一文、在《山东审判》发表《抵押财产转让问题研究》一文;2014年在《山东审判》发表《无权处分实务问题探析》一文;2015年在《山东审判》发表《论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认定》一文,该文获得崂山法院第十二届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另外,该同志撰写的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也多次在省、市法院系统评选中获奖。

四、勇于创新,追求司法公正与高效。

在审判工作中,该同志勇于探索、创新,追求司法公正和高效。如2012年判决青岛首例交强险与商业险一并处理的案件,被有关媒体专题报道;2014年判决青岛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积累了经验;在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该同志总结出了“调解六法”并在全庭推广运用,有效地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高了案件调撤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担任民一庭负责人以来,带领全庭同事,在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方面进行了努力,比如针对庭审效率不高的问题,全庭讨论提出了修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建议,针对当事人拖延交纳上诉费的问题,提出修改民商事案件判决书尾部表述、告知当事人上诉费交纳期限的建议,针对类型案件总结审理规程、提高新任法官办案效率和质量等,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实行,提高了全院的办案效率与质量。

几年来,该同志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探索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追求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努力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