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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傅艳君
2016-10-31


傅艳君,女,197912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现任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2008年通过省公务员招考进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八年的检察历练,使该同志从一名普通干警成长为一名优秀公诉人、优秀检察官。工作中,她公心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独立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700余件,办案准确率100%;她倾心为民,敢于迎接挑战,主动承办各类大案要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她真心维权,注重教育感化,让未成年罪犯迷途知返,重新扬起理想之帆。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她获评全省优秀检察官青岛市十佳公诉人青岛市三八红旗手平度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公心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多年来,该同志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有所畏惧,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如办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强迫卖淫、强奸一案,经严格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2012年到20158月期间,先后采取强奸、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八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自己从中牟利。本案时间跨度大、被害女性年龄小、人数多,性质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当事人家属对陈某某恨得咬牙切齿,希望司法机关严惩陈某某,给被害女孩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个交代。傅艳君同志接受案件后,作为女性,情绪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并未丧失公正执法的理智。在对本案的法律法规、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论证后,认为如果根据公安机关的指控,陈某某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法理上对牵连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采取强奸、殴打、威胁等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因此依法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了纠正,仅以强迫卖淫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该指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傅艳君同志经常说我们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难免受到外界对自己情绪的影响,但作为检察官,一定要把对法律的尊重、对事实的尊重放在第一位,任何时候都要公正执法。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更重要的是维护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性


倾心为民,敢于迎接挑战

随着平度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刑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作为一名年轻干警,傅艳君勇挑重担,主动承办各类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数量始终保持全科第一,平均每年结案100起左右。2012年参与办理的平度市某村支部书记张某某职务犯罪案件,2013年参与办理的轰动全国的陈某某等八人非法拘禁案等,都是平度乃至全省重点督办的案件。她参与办理的“10·12”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是全国首例计算机预装盗版软件案,由于国内无先例,且被害单位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软件在中国无申请著作权,她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TRIPS协议和国际公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获得法院支持,此案的成功办理获得了商务部的充分肯定,被商务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列为2012年度典型案例,获评全国两法衔接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真心维权,注重教育感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作为一名女检察官,傅艳君以女性特有的细致和温柔,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促膝谈心,真诚沟通,用自己的爱心解开他们的心锁,用法律的威慑唤回这些迷途的羔羊。

工作中,傅艳君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品行调查,通过了解他们的成长过程、性格特点,在起诉过程中积极向法院提出人文性的量刑建议,使未成年犯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使其在社会的感召下重归正途。2014年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发现,某技工学校男生侯某(已满十六周岁)以谈恋爱为名与不满十四周岁的黄某在旅馆发生两性关系,被害人黄某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两性关系并请求检察院对侯某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父亲与侯某的家人达成和解。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侯某的品行,傅艳君同志多次到侯某所在的学校、社区进行走访、座谈,考虑到侯某平时表现良好、孝敬父母、尊敬老师、热爱学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傅艳君依法向检委会提请对侯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她的提请得到检委会的一致认可和支持。该案的成功办结,对于合理运用新刑诉法,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外,她所在的公诉科创新推行的未成年人案件四全办案模式、未成年人周末办理、亲情约见等一系列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以实行特殊刑事司法保护为核心,把教育、感化、挽救理念贯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始终,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成效。该院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被评为青岛市优秀维权岗。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院推广,被《检察日报》、《山东法制报》、《正义网》等报纸网络媒体广泛深度报道。该同志的先进事迹也被青岛市电视台、青岛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