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惯犯表现良好也不予假释

2017-11-15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11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和2017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中,一罪犯贩卖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有再犯罪的危险未获假释。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个减刑、假释工作白皮书。
白皮书从严格把握裁判标准、积极探索假释审判机制、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和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对青岛中院过去五年的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确保公正规范、确保假释制度充分运用、确保阳光透明、确保高效便民的工作目标。白皮书阐明了减刑、假释目的,适用原则,考核积分的作用,假释制度的优点等,归纳了司法实践中不予假释或调整减刑幅度的社区评估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盗窃和涉毒惯犯从严、财产性判项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等6种主要情形。明确提出从严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罪犯”案件,强化审理实质化,优先适用假释等理念。明晰了一些基本概念,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青岛中院对2017年度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后选取的典型性案例。

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罪犯苏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减刑。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受到表扬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104.5分。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苏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贩卖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为涉毒惯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苏某某不予假释。
贩卖毒品11次 惯犯未获假释
罪犯张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减刑一年。2015年4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考核期内,受到表扬奖励7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另查明,该犯在诈骗犯罪中伙同他人,冒用正规高校的名义,虚构招生项目,共骗取415名学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38.3820万元。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受害人众多,骗取财物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余刑较长,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和情节。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不予假释。
冒充高校招生骗138万余元 考核被表扬7次仍不予假释
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全部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该犯非法所得赃款54万元已全部退还。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退赃,足额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