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盗窃案背后的故事

2014-03-07  

  我参加检察工作已有19个年头,曾先后在公诉、反贪、监所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岗位从事业务工作,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也办了不少,但10多年前我在公诉岗位上办理的一件小小的盗窃案却牵出了一起埋藏多年的杀人案,那些场景回想起来仿佛仍在眼前。

  那是在2000年1月20日,再有半个月就要过春节了,当时我是院里公诉科的一名主诉检察官。那天我受理了一件盗窃案,案情非常简单。1999年12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到我市一家超市手机专柜选购手机,选中了一部摩托罗拉L20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女售货员将手机放进包装盒内,埋头写付款单,而此时该趁售货员不备,偷偷将手机从盒内取出放入口袋,然后拿过付款单佯装到收银台付款,趁机扬长而去。仅过四天,该又大模大样来到本市另一大型商场,此时该商场正搞手机促销活动,因人手不够,那名女售货员被临时抽调过来帮忙,突然她发现一张熟悉的面孔,站在她面前的正是四天前骗盗手机的男青年,于是便一把抓住他,并大喊抓小偷,在同事及保安人员的协助下将该男青年送到派出所,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口袋内搜缴了被盗的手机,人赃俱获,该对自已的盗窃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此案侦破仅一个月即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按理说此类小案,适用简易程序三天内即可结案移送法院,但卷宗内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却引起了我的注意,该情况说明是公安机关办案人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枣强县马屯乡派出所电话核实其身份情况时,当地公安机关答复“查无此人”。办案人遂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以其自报姓名“宋志辉”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在无法落实嫌疑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以其自报姓名诉讼,但嫌疑人为什么要隐瞒自己的户籍状况呢?我先是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提出应进一步查清他的真实身份,但由于临近春节,公安机关正忙于严打整治斗争,办案人提出有困难。但不查清此人的真实身份,我总是不放心。从案情上来看,此人作案时非常沉着,不像是初犯,他不愿讲清自己的真实家庭住址,是否另有隐情?莫不是另有漏罪在身?怎样才能查清他的真实身份,揭开这个谜团呢?我决心自行侦查,将谜底揭开。

  第一次到看守所提审“宋志辉”时,我对坐在我面前的嫌疑人仔细端详了一番,此人年龄二十七、八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表情沉着且透露着一份精明。我先核实了他的身份,不出所料,该回答的与起诉意见书上的内容一丝不差,又核实了他的盗窃犯罪事实,该也是如实供述,回答问题也是有条有理,不显丝毫慌乱。想让他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看来不是那么容易,这一点在来提审前我就有所预料,因此我在讯问时并没有刻意对其身份问题进行过多纠缠。根据他的基本情况信息中,该是中专文化程度这一点,我问了问他是在哪个学校上的学,学的什么专业,哪一年上的学,什么时候毕业等,看似简单的讯问,实际我是有备而来,因为我想一个人上学,那么学校一定会留下他的痕迹。对我的问题,他的回答仍然是条理清楚,看不出丝毫编造的痕迹。根据他的供述,其曾在河北省衡水市粮食职业中专学习,专业是粮食储管,学制为三年。回到办公室,我立即着手写了一份协助调查函,并以挂号信发往了该校,要求学校帮助查清“宋志辉”的真实身份。至今我仍然要感谢该校负责任的态度,在临近年关的时候,学校收到协查函后第一时间就给我进行了反馈。如果没有他们的反馈,这个案子很可能就会是另一种结果。他们先是打来了长途电话,告知我该校没有粮食储管专业,学制是两年,该校往届没有叫“宋志辉”的学生。因为要留下证据,我要求学校给我寄送一份盖有学校印章的正式书面材料,很快学校就寄送了过来。

  收到这份材料后,我隐隐感到此人的背后肯定隐藏着什么问题,解开这个谜团的决心也更大了。我第二次来到看守所提审“宋志辉”。看到我再一次来提审,“宋志辉”表情看起来明显有些意外,说了句“我还以为是法院来发起诉呢?”我问他,上次提审你讲的都是实话吗?他回答:“是”。我拿出来学校的证明,“你解释一下这是怎么回事?”。他虽然竭力想掩饰自己,但还是能看出他的心虚,我决定加大力度,明显加强了语气,“为什么说谎?”他怔了一会,忽然眼睛里掉出几滴眼泪,但看得出是挤出来的眼泪,明显有装的成份。说道:“我确实说了谎,我到青岛是来找我老婆的,她跟人跑了,听说是到青岛来了。我说谎是因为我怕单位知道我盗窃的事把我开除。” “你不是没有职业吗,怕哪个单位开除你?”我追问了一句。“我是河北衡水市恩查镇粮站的职工,一年前从单位下岗”,他回答说。为了表示真诚,该又补充道“这次我要再说一句假话,你怎么处置我都行”。

  回到单位后,我立即通过衡水市114电话查询台查到了恩查镇粮站的电话,电话打过去后对方回答,以前单位确实有一个宋志辉,现在已经调往当地的臣赞镇粮站工作,并告知了该单位的电话。我立即挂通了该单位电话,出乎我的意料,当我问到该单位是否有一个叫宋志辉的职工时,对方回答“有”。我问了一句单位是否知道此人现在何处,没想到对方竟回答“就在办公室”。谜底即将揭开,我请宋志辉接电话,先介绍了一下自己和相关案情,然后对他的身份情况一一核实,没想到竟然与在押的假宋志辉的回答几无二致。我疑惑的问道“你的身份证是否丢失过?”他很肯定的回答“没有”。我又问道“那么你的户籍在什么地方?”。他回答以前是在枣强县马屯乡,半年前将户口迁往了衡水市。我心中的疑团终于释开了,此人必定与真正的宋志辉相熟,其唯一没有想到的是宋志辉的户口已经不在原地了。我对真宋志辉说,过几天我会寄过去一张假宋志辉的照片,请他帮忙辨认一下。

  放下电话,我立即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假宋志辉拘留时的照片,打印了五份协查函,附上此人的照片后寄往宋志辉本人以及当地多个公安机关。几天后当地马屯乡派出所打来电话,经宋志辉本人辨认,假宋志辉的真名叫张铁良。此人有可能是一名杀人在逃犯,具体情况让我与衡水市桃城公安分局联系。与桃城公安分局取得联系的第二天,四名刑警即赶往我院,据衡水警方介绍,张铁良于1995年5月24日在衡水市衡水湖公园将已怀孕3个月的妇女赵某杀害后畏罪潜逃,已被公安部列为网上追逃。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几经追踪,但一直没有张铁良的任何消息。仅仅几天的时间,当我带着衡水警方的办案人员到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时,张铁良已然身形憔悴,他已经预感到未日不远了。当我问他是否会想到今天时,他说:“想到了,只不过没想到这么快,我在前面跑,你在后面追,没想到你这么快就把我追上了”。

  2001年4月28日,张铁良在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了枪决。

  每当回想起这件案子时,我都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责任心是多么的重要。有人说,法律工作是一个“出生入死”的职业,出罪则生,入罪则死。的确,如果当时自己稍一懈怠,张铁良这名在逃的杀人犯很可能揣着一张叫“宋志辉”的判决书而真的变成了“宋志辉”,那张判决书很可能变成他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的一个挡箭牌,杀人者逃出生天,受害人的亡灵将无可告慰。这也让我对于检察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那就是不放过任何存在疑点证据材料,不松懈对任何环节的思考与深挖,不止步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迷信于模板化的办案习惯,办经得起人民、历史考验的案件。

   (作者:殷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