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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借助《办法》的实施搭建共同的交流或培训平台

发布时间:2016-07-06

法学专家:借助《办法》的实施搭建共同的交流或培训平台

2016-07-06 08:19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教授:

借助《办法》的实施搭建共同的交流或培训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 张昕媛 摄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将选拨律师、法学学者成为法官、检察官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也有利于法律资源的合理流通与配置,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如何实施,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则或细则。对于落实此文件规定和精神,建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要注意《办法》与相关法律衔接的问题。调整法官、检察官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法律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办法》等。《办法》对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拨法官、检察官规定了一些条件,但还是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对接,不能突破生效法律的门槛。如果相关法律不适应改革需要,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改革也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二,建议此项制度在全面开展之前进行试点工作。以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也实行过选拨律师、学者为法官、检察官或者挂职的作法,但是没有制度化、常态化。我国在此方面缺乏经验,因此,建议在此项制度全面开展之前进行相应的试点工作。

  第三,设置不同岗位满足多层次需要求来吸引人才。《办法》对于入选法官、检察官设置了相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优化队伍,将优秀律师、法学学者吸引到立法者和司法队伍中,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的能力;与此同时,这也是一项常态化、制度化的措施。如果对于律师、法学学者设置的条件过高,很多比较优秀的或者比较有潜质的律师、学者被拒之门外。所以,在立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在遴选律师和学者的时候,建议设置不同的岗位,以满足多层次的需要。对于一些重要的岗位或者较高职位,可以设置严格条件;但是对于大多数岗位,不宜设置过高的要求。否则,可能很难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另外,数量也不宜过少。如果过少,很难将这项制度常规化,也很难达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才流通的目的。

  第四,应该遵循一个相对公平原则。《办法》的目的是吸引优秀律师、法学学者进立法部门、法院、检察院。优秀人才的吸引离不开比较高的待遇,包括薪酬、职位等。但是,这些待遇与要求与其能力、岗位需求等成正比,而且不能对现有的法官、检察官保障体制造成较大的冲击。否则,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反过来导致体制内人才的流失。

  第五,搭建共同的交流或者培训平台。《办法》的目的之一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大家在择业之前,接受的都是法学教育。从法学素养和最终追求目标来看,法律人应有共同的法律语言,相通的法律信念和追求。但是,为什么现在存在法律职业撕裂的情况?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大家接触较多往往是在个案中。如果出现问题了,有时会通过比较激烈的方式,甚至借助舆论的力量来解决。显然,这种无奈的选择不是一种理性交流的方式,也贬损了法律人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官的权威、公信力甚至律师自身形象均有损伤。另外,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再教育平台也不相同。久而久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了“小职业共同体”,他们思维方式定势化,话语方式各异,甚至情感上也形成“小共同体”。此种情形显然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些律师、学者呼吁建立一个比较统一的交流、协商以及再教育平台,就我个人而言,是非常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