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创新构建“三位一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破解“案多人少”和“诉累跑累”双重难题

2018-01-1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胶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委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要求,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牵头,在全市范围内整合优质资源,创新建立胶州市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暨胶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健全诉前调解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起有平台、有制度、有流程的三位一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地提升了审判质效,减轻了群众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中心运行以来,累计导入诉前调解案件1360件,完成调解596件,调解成功273件,调撤率超过20%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一、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平台,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数量平均每年新增2000多件,达到2万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胶州市人民法院的入额法官数量由原来的84名减少为51名,平均每名法官的受理案件数量近400件,每天需受理审判案件2件。对此,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司法审判的前置环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效破解了案件数量增多与法官数量减少的矛盾。一是创新思路建平台。坚持市委政法委一把手亲自调度,并由胶州市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两位专委分工协作、全面负责,仅用不到2个月的时间,即在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基础上,建立起胶州市纠纷多元化解暨胶州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该中心于921挂牌运行,总面积1700平方米,设置案件分流服务台1处、人民调解室和专业调解室共8个、公证室1个、心理咨询室1个。二是整合资源强配置。邀请基层法律工作者、全国优秀调解员等基层人民调解员为特邀调解员,针对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小额借贷等案件纠纷进行调解,固定的社会调解人员范围逐步扩大到公证、律师、医疗、仲裁,总人数增加到12名。其中,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的改非法官,进行专职调解指导;并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抽调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进驻市人民法院三是家庭律师优服务。推行家庭律师制度,明确了家庭律师九项工作职责,派驻2名家庭律师进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依法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处化解,截至目前,共调解案件185起,调解成功176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5.13%,大大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二、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新机制,实现化解于初、源头治理。坚持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优势,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诉前调解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员调解、公证员调解、特邀调解、调解回避和奖惩激励8项制度,进一步深化了交通事故、物业纠纷、劳动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二是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中的作用,实行以案定补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底薪(1500元)+100F的模式,对每月调解成功15起案件以上的人民调解员,每多调解一起奖补100元,有效提高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诉讼与公证对接机制。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立后,及时与市公证处进行合作,实行公证员轮流值班制度,对涉及继承、婚姻的家事领域案件,先行引导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促成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该机制的建立,不仅拓宽了市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实现了从传统意义上预防纠纷到解决纠纷的职能转变,而且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中心运行以来,累计为群众节省诉讼费用3万余元。

   三、建立“2+2”分调裁新流程,实现科学调配、高质高效。牢固树立能调解即不起诉、能速裁即不拖延的工作理念,坚持应调尽调、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在建立《速裁操作规程》、《繁简分流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将分调裁机制工作流程细化为“2+2”流程。首先是两次分流由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分流员进行第一次分流:对符合诉前调解条件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转各职能调解室进行调解;对不符合诉前调解条件或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转立案大厅登记立案;由速裁工作室负责第二次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分别转给速裁审判团队或其他业务庭室。自9月份工作开展以来,先后分流案件1712件,占收案数量的40%,其中,速裁案件数量达到1644件,占分流数量的96 %。其次是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为诉前委托调解,主要由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负责开展,必要时由员额制法官介入指导调解;第二次调解为诉中专职调解,由员额法官负责主持调解。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存在心理症结的,及时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辅助调解工作高效开展。既大大减轻了当事人问累诉累,更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案件数量,实现了法官审判的减负。赡养、离婚、小额债务等原来进入诉讼程序需半年左右的案件,经过调解群众最多跑一次就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