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抉择:舆论关注下的司法公信力重塑

2014-08-25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当法治建设伴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进入更为复杂的关键时期,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热情。如何正确看待舆论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如何采取有效手段合理疏导、应对民意,重塑已受到损害的司法公信力,值得每一名胸怀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法律人进行深刻思考。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相结合的方式,对舆论所关注的热点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重点分析了社会舆论爆发的成因、本质和作用规律,总结出“靶子效应”、“放大镜效应”和“蝴蝶效应”三个特点,并从中发现和归纳司法审判面临的危机和希望。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民法院应对社会舆论的互动模式,即“激励性博弈——沟通交流——包容合作”,以引导社会“信仰和敬畏法律”的主流意识,重新掌握舆论走向的主动权。

一、危机与希望共生:社会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

近年来,媒体对许多热点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针对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舆论往往是从一些热点案件开始发酵。为更好的研究舆论对司法公信力关注的本质特点,笔者从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四家传统媒体和搜狐、网易、新浪、天涯社区等十家网络媒体和论坛选取了彭宇案、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等30件热点案件的相关舆论情况进行分析:

30件热点案件情况分析

热点案件(30件)

热点案件

分类

社会舆论

关注内容

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负面)

案件成为焦点的途径

案件审判是否受到社会舆论影响

刑事占70%

案件事实的关注占97%

波及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占50%

网络媒体和论坛引发占53%

与主流舆论基本一致的裁判结果占63%

民事侵权、婚姻继承占16%

案件司法程序的关注占83%

省级范围的一般性影响占17%

全国性纸媒引发占30%

与主流舆论稍微有所差异的占26%

行政拆迁、国家赔偿占14%

法官作风和其他方面的关注占33%

市级范围的轻微影响占33%

地区性纸媒引发占17%

未受到主流舆论影响的占11%

(一)社会舆论的特点

1.热点案件“靶子效应”。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主要集中在司法审判的几个重要领域,例如,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作伪证等案件,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李庄案等;存在阶层矛盾与冲突的案件,如胡斌飙车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存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彭宇案等;存在法律与情理冲突的案件,如许霆案、梁丽捡金案、吴英案等。热点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金融犯罪等,其次是民事侵权、婚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拆迁和国家赔偿纠纷,其“靶子效应非常明显。此时司法审判和法官言行稍有不慎,就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的攻击目标。

2.社会舆论“放大镜效应”。伴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媒体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党刊纸媒与网络两个舆论场的格局已经形成。网站、论坛、微博等形式的信息渠道让公众可以对任何热点案件进行全方位监督和发表意见。无论是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好奇和探寻,还是对案件审理程序和相关证据的质疑,以及对法官言辞和工作作风的“合理怀疑”,都充分说明司法审判与媒体是多么的“亲密无间”,只是这种“亲密无间”的关系往往是以司法公信力的受损为代价。从选取的30件热点案件的社会舆论来看,个体意见虽然非常弱小和分散,但集合起来则形成一股强大的公共合力,这种合力将检验司法审判的全过程,一旦发现其中的微小瑕疵和裂痕,就会立即予以放大,并毫不犹豫的“穷追猛打”,这一点从社会舆论对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人民币”法院、法官“眼花案”的批评声中表露无遗,成为司法审判不得不慎重面对的场外因素。

3.新媒体时代“蝴蝶效应”。在全民记者和微博时代,信息传播的渠道和频率呈现连锁反应和核裂变形态,人人皆是媒体,人人皆是监督员,论坛帖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回复或转发上万次,“蝴蝶效应”十分明显。一个看似普通的案件,在最初被网络和纸媒关注后,如果不及时地加以引导或做出恰当反应,很有可能会迅速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热点话题,使得原本是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演变为社会舆论中的公开辩论,甚至引起全国性舆论浪潮,可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影响,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法院此时不得不调整司法审判以迎合社会主流舆论,但面对“龙卷风”肆虐后的一片狼藉,也只能是疲于应付,收拾残局,而无法实现维护和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初衷。

(二)启示:危机与希望共生

1.司法公信力偏低与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表现特征就是司法权威在公众心目中的实然状态,但当前的社会舆论对其评价不高却是事实。公众对瑕疵案件产生了诸多质疑和批评,部分法官素质不高以及少数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都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不利局面中的有利因素,即社会舆论的压力有助于推动法院的司法公开。外在环境的剧烈变化促使法院必须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和批评,必须不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社会舆论通过对个案的关注将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一方面满足公众的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揭开法院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公开相关的审判细节,既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也是防止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的有效途径。

2.“群体性焦虑”与终极目标一致。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案件背后其实体现了公众的“群体性焦虑”。热点案件虽然是以个体或少数人利益为表现形式,但对于身处同样社会背景或矛盾冲突中的公众来说,谁也不可避免的牵扯其中,热点案件如何处理意味着今后类似利益如何划分,标杆作用十分明显,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必然对其予以关注。司法审判一旦处理不好此类案件,这种“群体性焦虑”就可能找到爆发点,形成巨大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产生负面效应,使案件的处理偏离法治轨道。人民法院应当少一份抱怨,多一份理解,通过司法审判有效的平衡“朴素正义”与“法则正义”的关系,从根本上纾解公众的“群体性焦虑”。

3.非理性的“媒体审判”与适度的舆论监督。传统纸媒和网络由于受到“吸引眼球,提高发行量或点击率,占领市场,增加经济收益”等因素的驱动,必然会对热点案件全程跟踪。加之司法信息的不对称,很难保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主观上是公允的,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现象,形成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即使后来证实真相并非如此,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已成事实。同时,社会舆论也有“遏制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维护宪法原则”的积极一面,当社会舆论认为具体案件的审理受到不当干扰时,也会通过媒体监督来帮助法院摆脱“人情社会”的压力和影响。

二、博弈与包容并存:社会舆论中人民法院的积极应对

(一)激励性博弈——人民法院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媒体对热点案件的关注,除具有猎奇因素外,主要是为了试图挖出案件背后所谓的“猛料”和“内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则是严谨和程式化的,有着严格的规则和操作流程。因短期目标和利益的不同,两者在争夺舆论阵地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上必然产生博弈的行为。但媒体与法院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决定了双方不是竞争或对抗性质的博弈,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博弈。

1.优化策略,主动出击,积极引导媒体和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的主流。我国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巨大,其中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被有效化解,人民法院应当力图选取对司法审判最为有利或最为合理的方案,引导媒体和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的主流,而不要老是带着主观情绪去揭露一些判决不公或者“看似不公”的案件,瑕疵案件只能说明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但并不能代表司法审判的真实情况。通过合理有效的正面宣传,防范社会舆论被误导,避免产生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

2.保持清醒,兼听则明,用无懈可击的审判把舆论拉回理性轨道。法官应当学会尊重和倾听民意,在社会舆论和公平审判之间保持清醒的判断和鉴别力,不屈从于无原则“狂欢式”的跟风,在法律尺度下,运用娴熟的技巧和策略与非理性和偏激言论博弈,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和充分说理来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改变人们的错误认识,把热点案件的审理拉回正确的法治轨道。“法官不是在真空状态下办案,身处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他们,反过来,社会也会受到法官言论的影响”[1]

3.维护宪法,坚持原则,反对“媒体审判”干预正常的司法秩序。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两项基本权利,两者同等重要,均为我国宪法所明文保护,但是一项承诺写入宪法,并不意味着其在实践中会得到有效执行,还应当明确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采访权利、义务和范围,对未经证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新闻媒体不能以肯定的形式进行报道,并且不能以“媒体审判”的方式预测最终裁判结果。明确的立法并不是为了限制媒体和舆论,而是为了约束言论自由权的滥用和保证媒体采访的有章可循,对其关注司法审判的行为起到一种规范和激励的作用。

4.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如果存在不利于公正审判的社会舆论,可借鉴美国法院的处理模式,采取“休克疗法”,异地审理,“推迟案件审判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或发布“限制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禁止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向外界泄露,或禁止当事人向传媒发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判的主观性言论。通过激励性博弈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以争取法院的主动地位,使“信仰和敬畏法律”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赢得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尊重和理解。

(二)沟通交流——人民法院化解负面舆论的最有效手段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舆论的核心特质是“对话——沟通”,社会舆论一旦关注到热点问题,法院就不可避免的成为对话的一方,沟通交流是人民法院化解负面舆论最有效的手段。

1.要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要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权威案件情况,避免司法与媒体信息的不对称性,消除谣言滋生的空间。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公共联络部,对外统一负责法院宣传、定期与新闻媒体交流协调,以及负责对媒体的法律咨询和指导等。

2.要充分利用好舆论监督机制。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法院在审理一些热点敏感案件时往往承受了许多案外因素的压力。部分监督权滥用干扰到法官的居中裁判,例如,个别人大代表打着司法监督的旗号通过代表建议、写信或打电话等方式过问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个案,对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和负面影响。通过定期向媒体公布典型案件的方式,可以利用社会舆论来排除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干扰,确保法院居中裁判地位。

3.建立司法舆情监测机制。社会舆论的产生一般要经历萌芽、发酵和爆发三个阶段。建立司法舆情监测机制,配备专门的信息监测员,力争在初始阶段就发现线索,及时报告,做好舆情处置方案,为快速启动危机公关处理机制做好前期准备。

(三)包容合作——人民法院更深层次的应对策略

相对于“激励性博弈”和“沟通交流”的方式,“包容合作”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策略,将长期影响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为司法审判营造最优良的舆论环境。

1.以公开为主,以限制为辅,尽一切可能为公众了解热点案件提供便利。媒体和舆论对案件信息要求更多的公开,而法院则是尽可能的减少干预,但两者并不矛盾。对于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案件等,都要主动对外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点带面,用个案的公正审理打消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修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而那些不宜公开的案件信息,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公众同样会给予理解和支持。

2.设立长效机制服务新闻媒体。作为产生热点新闻的“富矿”,司法审判注定要被媒体所关注。设立服务媒体的长效机制,在法院内部设置记者办公室,邀请媒体派遣专职记者进驻,定期提供记者感兴趣的案件和报告,有利于从正面宣传法院工作,塑造良好形象。

3.以更加包容、合作的姿态直面社会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在审判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下,法官难免会有委屈和抱怨,甚至在舆论中成为“弱势群体”,这些现象虽然反映了当前的司法环境不佳,但并不能成为我们消极对待司法改革的理由。社会舆论能够关注热点案件,说明公众渴望法律能够有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在批评法院的同时也期待法院真正肩负起保护他们的职责。人民法院要以更加包容、合作的姿态看待社会舆论,“‘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评论公正’,就不应当限制这种自由,而应当‘详尽讨论,不断批评’,因为‘公正的意见是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的’”[3]。虚心接受公众的批评和质疑,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体现。

三、内在变革与信仰培育兼顾:社会舆论中人民法院的反思与抉择

(一)司法透明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正途

公开透明的司法同样产生“清如水,明如镜”的效果,开诚布公将取信于人。从心理学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内心的一种认同甚至信仰,一旦公信力得到普遍的认同,公众对司法行为的服从是自觉的,整个社会秩序也将得到极大的改观。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公众的法治意识已经由过去的被动守法转变为主动学法和关注、讨论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和参与愿望越来越强,表达愿望和诉求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但是还没有发展到完全主动自觉服从法律的最高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各项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向公开透明方向加快改革步伐。温家宝总理曾说过“公平正义比阳光还光辉”,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热度不减,不仅反映了公众的所思所想,更反映出整个社会对司法的关心和对司法公正的厚望。要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开透明,对重大敏感案件和重大司法决策要及时依法公开,由原先的结果公开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发展,开发法院的宣传教育软件,定期邀请社会各界参观法院,旁听案件审理,并与法官进行交流,让更多的公众熟悉我国的司法结构和司法审判流程。同时,增强运用新媒体的意识,开通法院微博,落实裁判文书上网、网上判后答疑,网上司法监督以及庭审网络视频直播等举措,做到公而有度,开而有序,接受网民监督,争取公众信任。

(二)司法审判应珍视本土资源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的法律传统以及法治土壤与西方国家是有根本区别的,传统的“青天”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价值观,对老百姓的心理仍然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在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千差万别的矛盾纠纷对法律规则的统一适用提出了挑战,各种当事人对司法公平公正具有不同的理解和期待,只考虑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裁判结果不断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如果墨守成规,一味坚持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而不考虑社会舆论、民意,就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珍视本土资源,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审判机制和方法,用长达几十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步步的迈向追求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在点点滴滴的积累中培育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这几代法律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基石,后人将踩着我们的肩膀实现所有法律人的终极理想。扎根于国情的司法审判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重心,法官必须尊重国情和民意,一个优秀的中国法官应当善于运用确定的司法审判方式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得出让绝大多数具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认同的裁判结果,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公众支持,来弥补法律的偏失与不足,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法律还没有得到最大限度遵守和敬畏的社会转型期,对中国法官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坐堂问案”的标准,这不以我们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

(三)法官自律与他律是解决核心问题的关键

确保司法公平正义,需要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4],法官是承担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神圣职责的重要人员,无论是审判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改革,还是法院文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离不开法官这一“人”的因素和基础。加强法官自律和他律,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对于法官这种特殊职业,其对法律的忠诚和对终极正义的信仰,与其早年所接受的法治教育和从业经历有很大关系,并不取决于外部施加了多么严厉的监督和控制。那种“公认法官素质不高,怀疑法官的能力,所以社会各界要监督司法,尽可能压缩司法空间”[5]的思路对为司法公信付出巨大努力的法官来讲,是不公允的。司法公信力要成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中流砥柱,关键在于法官的自律和他律。法官的自律,主要是法官内心的自省和外在行为的克制,例如,法官内心所形成的对公平正义的信仰,注重其智慧的增进与道德的修养,保持自身形象和职业行为的严肃,与容易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活动保持距离,甚至于被人误解为“不近人情”,自觉抵御一切影响其公正裁判地位的行为等。通过建立严格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从源头做起,提升法官准入门槛,我们完全能够选拨出德才兼备的善于自律的法官。法官的他律,主要是加强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司法监督,注意这里的司法监督必须是以不影响法官居中裁判地位,不干扰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监督,且这种监督必须以尊重和信任法官为前提,“有罪推定”式的监督和压缩法官独立裁判空间的监督从长远上看不仅不会提升司法公信力,反而会导致恶性循环,使法官更加畏首畏尾,由肩负“定纷止争”重要使命的“王侯”变为“法律流水线上的操作工”。我们要设置更为合理的司法监督机制,必须摒弃短视行为,注重监督的科学性和人性化,重点在于法官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设,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和改善法官待遇,使得他们珍惜自身职业的尊荣感,主动自觉的维护与其命运息息相关的司法公信力。


[1][]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2]闫继勇:《司法与传媒的“爱恨情仇”——美国司法与传媒关系掠影》,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5期。

[3][]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4]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5]徐继军:《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怎么看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1264,第2版。